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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2:50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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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09〕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2007〕20号)和《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8〕1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已达到16周岁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市区、镇政府所在地)因累计征地失去 以上农用地的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因累计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 的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根据该项目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民所在镇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资金来源


  基本生活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筹集,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补足。


  三、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补贴从征地方案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期间就业、达到养老年龄领取养老金或死亡的,停止基本生活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且因累计征地后家庭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5亩的,由市民政部门按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为低保对象,并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低保补贴(即按城市低保标准减其家庭平均收入后补差)。


  四、办理程序


  (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须经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 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区管委会)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相关材料送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由镇政府(区管委会)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基本生活补贴经费。财政部门将生活补贴经费拨到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


  (三)镇政府(区管委会)收到生活补贴经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补贴经费拨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收到生活补贴经费三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后,村(居)委会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手中。


  (四)村(居)委会必须将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报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备案。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三府〔2005〕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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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王海宏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法律产生发展的基本过程。
  楔形文字法系作为奴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楔形文字法以独立于宗教之外的法律规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将奴隶视为奴隶主的财产,严格保护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法等方面的规定相当详细。枯死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如《汉穆拉比法典》中对维护私有财产权所规定的关于盗窃他人财产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关于财产所有权取得入转移的方法和原则以及关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也都为后世有关立法开创了先河。在刑法方面,法典创立的一些罪名、刑 种如抢劫、强盗、盗窃、奸淫、通奸等罪名,死刑、肢体刑、罚金等刑种,以及诬告和伪证反货贷者的 刑罚原,是,法官枉法秤星上的原则等,尽管缺乏明确区分和严谨的缺乏明确区分和严谨的解释但均对后巨制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法典规定了“无契约,即无婚姻”的原则,没有缔约的婚姻被认为是无效的。婚姻的签订是在未婚夫与妇方家长之间以买卖的形式进行的,未??蛐敫髋?约页ぴ蚋?履镆环菁拮薄H绻?蟹轿ピ迹?芫?⑿履铮?鸵?ナ?渌?桓?痉郊页さ囊磺胁莆铩H绻??郊彝ノピ迹?蛔寂??黾蓿?蛴?友崾持 返还其所收到的一切财物。
  借贷契约的标志主要是钱款和谷物。签约后,贷与人把钱款或谷物交给借用人,至一定期限后,借用人将钱款或谷物利息一并还给代与人。为保证契约的履行,借用人自己或家庭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前,允许高得贷者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地终身奴役,因而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因无力偿债而沦为债奴。汉我省拉比为缓和社会勇挑重担,在法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妈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三年。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
  楔形文字是古代西增亚法的先驱。《乌尔纳姆法典》是其每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穆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垢有法律的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汉穆拉比法典》不仅被后古代西南亚国家诸如赫梯、亚述、新巴比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希业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自然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单位庭院、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独立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凡自查达到《郴州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应当先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表;

(二)单位庭院(小区)绿化普查表;

(三)创建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情况汇报;

(四)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五)单位庭院(小区)园林绿化现状平面图;

(六)单位庭院(小区)园林景观照片6张(4-6寸)。

第七条 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之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城区市直及中省驻郴各单位(住宅区)和北湖、苏仙区属各单位(住宅区)分别向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县市城区各单位(小区)向县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单位(小区)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同时负责初审申报单位(小区)的申报资料及勘查现场,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单位(小区)申报材料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园林式小区”。



第五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一条 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由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对县市区推荐的申报单位(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评审。经评审达到标准的,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第十二条 被评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由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审批并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被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六章 考核复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的,按照省建设厅、省绿化委员会的考核复查标准,由省建设厅每隔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复查。对复查合格的,保留“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或因合并、迁址、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没有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审核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