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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24:16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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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0号 成文日期:2008-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24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两部局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稽查局要有专人负责,抓紧抓实,务求实效。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重视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密切配合,综合治理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沟通,迅速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国税、地税机关参与的联合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随时了解掌握、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相关案例,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专项整治工作中,国税、地税机关领导都要主动协调好各相关方面,经常督促检查本系统对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现案源,公安、税务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移送,联合行动,步调一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取得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支持,努力建立起各部门齐抓共管,打防、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找准目标,精心布局,集中力量,严加整治。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端掉一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一批犯罪团伙。要以目前手机和网络上的涉税违法信息作为第一案源,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手机涉税违法短信息,搜索互联网上发布的涉税违法信息,并以此为突破口,主动出击。办案过程中,可以采取购买假发票或非法代开的真发票的方式,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争取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要针对发票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进行督办,争取在短时间内摧毁更多的窝点和团伙。要对车站、码头等发票的集散地,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有突破性进展。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特别重视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向广大纳税人和公民宣传发票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后果;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使专项整治行动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特别要注意收集专项整治行动的音像资料。对于群众检举制售假发票窝点,查实后要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各级税务机关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按照两部局通知的要求,按时上报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有案例和数据资料,国税、地税要联合填报《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要随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案件要快办快结,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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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现将《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标准制修订流程,提高标准质量,推动流通标准化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规范(试行)



为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就流通行业标准的提报、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改等作出以下规定。

一、标准项目提报

(一)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须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及申请说明(本领域及行业发展现状、制修订标准必要性、标准重点内容等),申请2个及以上项目的应同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标准建议项目,经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后,根据行业属性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流通发展司)协调确定。

(三)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依据当年商务、内贸工作要点以及各行业标准化建设重点,提出流通领域各行业建议立项的标准项目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并附筛选标准项目过程说明、结果等材料。

二、标准项目立项

(一)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标准项目评审。

  (二)标准项目通过专家论证立项。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将建议立项的行业标准项目在商务部网站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组织部内相关司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经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司务会讨论,会签相关业务司局,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立项计划。

三、标准文本起草

  (一)起草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科研、生产、应用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文本。

(二)标准文本初稿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广泛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认证)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其中推荐性标准反馈意见不少于30份(同一单位专家的意见不得多于2份);强制性标准反馈意见不少于40份。起草单位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初稿,经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初审后,形成送审文件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送审文件包括:行业标准送审稿;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相关业务司局初审意见表(见附件3);标准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

(三)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起草单位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6),报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审查。对于重大标准项目或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计划的调整,须按照标准立项程序办理。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须按原计划执行。

(四)标准项目计划实施实行季度跟踪督办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起草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相关标准进展情况及行业标准季度进展情况表(见附件7)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相关业务司局每年底向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提交年度标准工作执行情况。

四、标准文本的审查

(一)标准送审文件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强制性行业标准须会议审查。

(二)会议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有关附件提交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函审时,起草单位应于函审表决日前2个月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8)等材料提交参加函审的人员。

(三)会议审查流通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认证)和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不少于9人)参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应不少于1/4。会议审查必须经3/4以上与会代表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必须经3/4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四)会议审查应作会议纪要,并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及参加审查会议代表名单。函审应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9)。

(五)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报会议审查或函审。

五、标准文本的报批

(一)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经相关业务司局复核后,连同有关附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

  (二)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电子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0),连同报批文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备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批文件包括: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1),行业标准报批稿,行业标准编制说明,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行业标准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审查人员名单、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三)经审核未达到要求的,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起草单位修改标准文本、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重新召开审查会议。

六、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一)标准审核通过后,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起草商务部公告,经部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及时将批准后的标准目录在网上发布,商务部标准起草单位、有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准的解释和宣传贯彻工作。

七、标准的复审

  (一)标准实施后,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流通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对已公布三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

  (二)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将相关标准复审结论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2),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3)。

八、标准的修改

  (一)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修改,按本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二)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4)。

九、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3. 行业标准司局初审意见表

4.标准初审意见汇总表

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6.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7.行业标准季度进展情况表

8.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9.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10.行业标准申报单

1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12.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1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1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件1: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

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

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名称


采用快速程序4
□FIP
快速程

序代码


标准类别
行业标准
ICS分类号


﹡技术委员会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单位5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意义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性标准编号、名称及采用程度

经费预算
万元

﹡起草单位

意见6




年 月 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6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6




年 月 日



[注1] 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 修订标准项目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3]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附件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申报单位: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类别
制定

或修订
完成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注:1、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项目请分别填表;

2、采用快速程序和标准化技术文件项目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3:

行业标准司局初审意见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初审意见


初审单位意见




司局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标准初审意见汇总表



序号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标准计划文号
初审结果(未通过的标准需说明理由)
































注:① 送审标准总数: 个;

② 司局初审通过数量: 个,未通过 个。







附件5: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 页 第 页

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填写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人)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① 提出意见数量: 个;

②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 个,未采纳 个;

③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意见:采纳 个,未采纳 个。







附件6: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商务部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主要起草

单 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归口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标准化

管理机构意见
机构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承办人: 电 话:









附件7:

行业标准季度进展情况表



报送司局
标准名称
联系人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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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2002]599号


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目前,电力体制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为保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电力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必须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网调度命令的畅通和技术装置的协调统一。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深刻理解这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电力体制改革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有效供给。

  二、各地经贸委要认真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监督电力企业、电网调度机构和有关用电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问题,保证电网调度命令的畅通和电网安全技术装置的协调统一,防止重特大电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特别是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各电网经营企业、发供电企业必须服从电网安全运行的大局,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保证电网调度指挥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四、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安全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组织和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1]409号),在生产运行工作中要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精心操作,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建立健全电力调度系统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将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与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有效隔离,将调度专用数据网络与综合信息网络及外部因特网物理隔离,确保电网调度通讯系统安全、畅通。

  六、电网经营企业要系统研究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拟订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演习,电力生产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要统筹安排电力电量资源,在做好日常供电工作和服务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保证重要地区、重要用户的供电工作,做好重大政治活动及重要节日期间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各项工作。

  七、发电企业要认真按照有关导则、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证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装置等所有技术装置处于良好状态,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条件。

  八、电网调度机构要强化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的运行安全管理,对通信设备及基础设施等要进行认真的维护和检查,及时消除缺陷,确保通信电路畅通,确保电网运行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