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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5:54:16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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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类型高校可参照执行。各地各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基本建设标准

(试行)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标准。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制机制建设

  1.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应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主管校领导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院(系)、研究生院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

  2.高校应有健全的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各级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学校应有机构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具体组织协调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系)应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班委会、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4.高校应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5.高校应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高校应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每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

  6.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

  7.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应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适时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应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8.高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每年应为他们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应对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常识培训。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9.高校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建立或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学校应开设必修课或必选课,给予相应学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10.高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科学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切实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应有专门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设计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贴近学生。应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通过教学研究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11.高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12.高校应通过广播、电视、校刊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应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建设,开办专题网站(网页),充分开发利用网上教育资源。

  13.高校应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满足学生自我成长的心理需要。应重视发挥班集体建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14.高校应根据行业要求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有条件的高校可在院(系)及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心理咨询室开放的时间应能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

  15.高校应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应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应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应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16.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经常开展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六、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17.高校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的作用,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学校要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应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

  18.高校应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应积极在院(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校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聘请精神专科职业医师到校医院坐诊。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19.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工作,应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

  20.高校应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需要。

  21.高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的建设应符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能够满足学生接受教育和咨询的需求。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包括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等。

  22.高校应为心理健康教育和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常用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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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5〕92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检测单位:

  为有效地提高我国出口农用泵的产品质量,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根据1991年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修订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1991年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修订的《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了《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有关条文规定,为了加强农用泵出口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出口农用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依照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部颁发的《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中国纺织总会联合颁发的《关于下达1994年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计划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农用泵出口产品,包括:小型潜水电泵、污水污物潜水电泵、井用潜水电泵、蜗壳式与导叶式混流泵、单级清水离心泵、轻小型单级离心泵、自吸泵、手动泵和长轴深井泵。

  第三条 凡生产出口农用泵产品的企业,必须在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其产品不准提供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方准提供出口。

         第二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和检测单位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证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参与本地区企业的考核工作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农业机具认可实验室(以下简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承担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工作,并会同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对申证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

          第三章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三)有保证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质量所必须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五)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

  (六)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第八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农用泵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合同中未规定质量考核指标的,按产品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的指标进行考核。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按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企业标准考核,但该企业标准要经机械工业部认可。

  第九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贯彻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按照《机械工为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进行考核,并达到一等品评分标准。

             第四章 申请及发证程序

  第十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公布发证目录后半年内进行。申证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及时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出口农用泵产品的企业可随时申请。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签订农用泵出口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并按申请单元的划分规定(见附件一)填写申报材料,每一个申请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填写申请书附件一式三份。企业填写申请书及附件后报所在地省市机械厅(局)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所在地商检局对申请产品按照抽样单元的规定(详见附件一)进行抽样封样(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则与省市机械厅(局)联合抽封样)。被抽样品(整机)由申证企业送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进行测试。所在地商检局及时将抽样单寄送农机具商检实验室。

  第十三条 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接到申请书、抽样单和样品后,应在三个月内组织力量进行检测,产品检测合格后,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应及时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工作计划,并提前一个月报机械工业部批准。机械工业部提前两周把审查工作计划下发到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组由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派2至3人,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各派一人组成。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和省市机械厅(局)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是经机械工业部培训合格的人员。审查组长一般由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派部级审查员担任。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应在接到申请书后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发文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半年后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所在地商检局收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寄发的申证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寄送机械工业部审批。机械工业部审批后转国家商检局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向被批准的申证企业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并公布获证企业产品目录,同时将批准的申请书返回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和申证企业(各一份)。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申请,经检测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可按以上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凡获得国家或机械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减免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的考核。凡符合国家和机械工业部规定的各项免检条件的申证企业,应在申请书附件中写明申请减免理由并附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农机具商检实验室签署意见,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

  第二十条 凡经过生产许可证考核、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的产品,如检验单位相同、考核标准相同、且项目相同的合格项(达到一等品指标)在十八个月之内,可免于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后,证书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编号规则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统一规定如下:

    (××)    ×××    ×××

    ----    ---    ---

      │      │      └----证书序号

      │      └-----------检测单位编号

      └------------------颁发证书年份

  第二十三条 获证企业每年必须向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报告年度出口产品质量状况,并及时报送产品技术条件的重要变更情况、国外索赔和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对获证企业进行再次的定期复查。不定期的抽查则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下达到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执行。但在检验数据有效期内,不得进行重复性抽(复)查。若无特殊原因,同一年内仅可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或农机具商检实验室核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批准后,注销并收回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同时停止该产品出口。

  (一)暂停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整顿后复查仍不合格者;

  (二)擅自降低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其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者;

  (三)将出口质量许可证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四)在工厂条件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时弄虚作假者;

  (五)确因质量问题,外商连续两次提出索赔或退货者;

  (六)所在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第二十六条 参加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和申证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违者要严肃处理。对任何机构和人员的不公正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申诉或检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证企业要按规定缴纳产品质量检验费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费。收费以不盈利为原则,收费办法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证制度办公室和机械工业出口质量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批准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和机械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农机具商检实验室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邮政编码:100083;联系电话:2017131-2637、或2033702;电报挂号:7651;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分理处;银行帐号:14412-865;联络员:邓军。

  附件:1.农用泵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单元和抽样单元划分表;(略)

     2.农用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收费标准;(略)

     3.《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监联字第063号;(略)

     4.《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监第205号;(略)

     5.机械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检验用样品抽样单。(略)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建规(20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规划局(规划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和城乡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干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通知》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系统广大干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结合《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城乡规划的重要意义和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宣传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抓住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教育干部群众。
二、要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机遇,力争建立健全高效、精干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专业技术队伍。要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市一级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有条件的地方,经商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聘请规划督察员,强化规划管理。已经取消规划收费但尚未解决工作经费的地方,要认真测算城乡规划工作必需的经费,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报所在人民政府,争取从今年开始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要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和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各地要主动与地方行政学院联系,尽早把城乡规划列为县市领导必修课;要妥善安排合格的教师和切合实际的教材,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业务轮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利用社会各有关方面力量,根据本地需要,分别轻重缓急,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要抓紧做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各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通知》提出的时间要求和实际工作进度,制订切实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计划。尚未完成编制工作的,要加快步伐;已经完成编制工作的,要抓紧报批;已经批准的,要着手制订实施办法。有关省市要优先组织力量,做好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因地制宜搞好城乡规划工作;要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服务。
五、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认定制度和备案制度。今后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由审批机关作出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需报审批机关备案;经认定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对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要由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部认定。
六、要组织大中城市的技术力量帮助地方政府搞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提高村镇规划的整体水平,切实改变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散乱的状况。村镇规划要按《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加强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村镇规划的编制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中心镇的规划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规划单位编制。
七、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制度。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计划部门配合,主动参与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选址。今年,我部将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未依法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土地使用和建设行为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
八、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转让的国有土地,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确需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要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要依法查处;对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九、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对其规划许可证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合格的,要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于不合格的,要责令纠正。规划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十、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抓紧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地方法规,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要继续推行窗口服务制度,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运转机制;要尽快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检查,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今年,要重点检查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城乡结合部、风景名胜区和重点历史街区的规划管理情况。
《通知》的发布是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搞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城乡规划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开拓,扎扎实实把《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映,并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我部将会同监察部对各地《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国务院作出年度报告。


200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