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2003]101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办公厅章)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举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是为了全面备战2008年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开得文明、热烈、精彩、圆满,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创造出一批新纪录、新成绩,涌现出一批新人才。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在江苏省举行,具体时间待定。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武术(套路、散打)。
以上项目为暂定,最后将以国际奥委会审定的2008年奥运会项目设置为依据。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一)解放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行业体协具有组团参赛资格。
(二)上述单位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确认报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否则以不参加论。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各代表团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于2004年度注册期(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内进行注册;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并须参加2004和2005年度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以2005年度注册期(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的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以体竞字[2003]33号文件为准),可在2005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按照交流双方单位签订协议的规定,进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注册。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3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单位为准)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都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2004年10月31日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前6名(含第6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
(2)2004年度各项目现役国家队一线运动员(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交流后不能参加2人和2人以上项目的比赛。
(3)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的运动员交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即上述3个项目的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可以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比例只能是50%。
如果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上拟进行运动员交流的代表团,必须在2004和2005年度有运动员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上代表其进行注册并参加全国比赛。
3、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须于2004年 10月31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前将双方协议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须于2005年1月31日前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西部地区的运动员(不受上述交流条款限制)可以进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比例只能是50%。
1、运动员必须是西部地区的,即在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首次注册在西部地区的某一单位。西部地区特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单位;
2、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单位也必须是首次注册的同一单位;
3、2004年10月31日前,西部地区的单位须向国家体育总局报送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并且要明确协议计分;
4、西部地区每个单位实行协议计分的项目不超过5个大项。
(六)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规定
1、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体竞字[2001]156号),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2、2000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运动员,未在上述名单之列的,如果申报实行两次计分,国家体育总局将按照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公布。
3、除上述条款外,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是2000年11月1日以后至200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首次入伍,下同);并且运动员在入伍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前6名(含第6名)的,都不能实行两次计分;其他运动员入伍后可以实行两次计分。
4、运动员2次或2次以上入伍,该运动员不能在同一项目上实行两次计分。
5、各代表团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审批表》(附表一)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附表二)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七)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摔跤、武术散打项目运动员除外)在解放军同意的前提下,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不再两次计分。解放军和运动员原输送单位签定的代表协议必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八)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和备战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九)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代表团在决赛报名之后提出的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国家体育总局受理查实后,将取消确属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所获比赛成绩,但对各项目决赛的竞赛编排和其他运动员成绩、名次不再进行调整和更改。
(十)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江苏省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决赛阶段的比赛。
(三)凡被选派参加亚洲和世界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选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4人(含 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 5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 1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2人; 101人至 2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3人; 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五)各代表团运动队医生:各代表团根据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按照下述比例配备医生数额。具体为:
1-15名运动员 配备1名医生
16-30名运动员 配备2名医生
31-45名运动员 配备3名医生
46-60名运动员 配备4名医生
61-75名运动员 配备5名医生
76-90名运动员 配备6名医生
以此类推。
在运动会开幕前30天进行的决赛报名时,按上述比例配备的所有医生都须指定在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该指定项目比赛结束后,如需到其它项目继续工作,可在决赛报名时申请增加副卡,按超编人员对待,一切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都须排出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三)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选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四)预选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自行确定;决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奖励前12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12名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 8名; 8名至10名的,奖励 6名;5名至7名的,奖励3名; 3名至4名的,奖励 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各项目获得比赛前 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三)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获得前 3名的队,分别按 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四)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前12名的,分别按26、22、20、18、16、14、12、10、8、6、4、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 8名的,分别按13、11、10、9、8、7、6、5 分进行统计。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五)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各按照5分进行统计。
(六)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和第19届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注册的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1枚金(银、铜)牌和13(11、10)分进行统计;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代表团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的,按照交流双方单位签订的协议计分单位进行统计。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运动员2004年度的注册单位进行统计。
(七)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1枚金(银、铜)牌和13(11、10)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输送单位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分进行统计。
(八)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注册的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8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代表团的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具体加分加牌办法为:在奥运会设置的比赛项目(小项)决定名次的决赛(不含预赛、复赛、资格赛等)中,运动员所获名次的最好成绩超过本项目决赛前的最新世界纪录,则按 1枚金牌和13分进行统计。
(九)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排名办法
解放军代表团与各代表团共同排名,确定其名次后,再将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和分数分别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进行重新排名。在公布各代表团排名顺序时,解放军代表团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并列。
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具体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两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两人以上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得分的50%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如一个输送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中有 2名或 2名以上运动员,最多不得超过所获名次的满分。
(十)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与重庆市实行两次计分的56名四川省运动员[体训竞综字(1997)37号],无论是注册在四川省,还是注册在重庆市,只要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单人项目(不含2人或2人以上项目)上取得成绩,就继续实行两次计分。上述运动员如果在第28届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或创超了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也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
(十一)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十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并出示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被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三)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奖牌榜和总分榜各前12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附表三)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二)预选赛报名:原则上在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报参加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原则上在开幕前30天进行,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团、运动队、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表彰对大连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本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大连市政府设立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奖励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荣获大连市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本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为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五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由聘(邀)请单位填写《大连市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奖励申请表》送主管部门审议后,报大连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大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审核,经“星海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荣获“星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市人民政府举行颁奖仪式,为其颁发大连市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荣誉证书和纪念性奖品。
第七条 《大连市外国专家“星海友谊奖”奖励申请表》、“星海友谊奖”荣誉证书,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八条 奖励外国专家所需费用由市引智办从当年的外事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宣传、报道荣获“星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对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引智
办、市外办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引智办、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