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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3:42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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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合一”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是指依托本市电子政务网,对原有行政执法数据库、网上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实现行政服务、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检查、非许可审批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市市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建立网络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网络平台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服务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网络平台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进入网络平台运行,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网络平台运行的事项,需由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采用自建系统的行政机关,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自建系统必须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改造,实现与网络平台及时交换数据。
  使用上级业务操作系统的行政机关,应提出书面报告向市政府备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向网络平台提供数据。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依法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程序,优化、固化办理流程和期限,确定岗位、明确职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
  在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关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应及时指定其他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信息,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工作,提高操作技能,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依托网络平台督促各行政机关加强窗口建设,提高事项办理的集中度,加强窗口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法制监督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将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网络平台行政执法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行政权力发生变化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启动动态调整程序,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有关行政职权调整的情况,对行政执法依据或者有关行政职权进行相应调整,并在15日内通过网络平台申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行政机关的申报进行审核,在15日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凡在网络平台上运行的行政权力,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及实施情况等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网络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发现行政执法可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解释,相关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认为行政执法可能存在过错的,应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发出整改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应在限期内整改。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应及时通报市监察局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行政监察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察。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主要包括预警纠错、实时监控、督察督办、投诉处理、统计分析、绩效考评、视频监控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应当明确网上行政监察工作的岗位、人员、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实施长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在实施网上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预警、督办、整改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应建立投诉举报网上受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在实施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权力行使合法性问题的,应及时征求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局在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涉及行政执法过错的,应依照《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平台软件、硬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五条 进入网络平台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电子政务网管理的各项制度。
  自建系统由相关行政机关自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需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流程、职责和各岗位的责任人等信息时,应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后,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自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应确保所有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安全可靠,定期存储、备份相关数据。在线系统中应保留三年以上的运行数据,存储、备份系统中应当永久保留数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网络平台运行、管理、维护、维修、线路租金、人员培训等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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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5月1日



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
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银监会 电监会
(二○○四年四月)

  电石和铁合金行业是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受利益驱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纷纷新建、扩建电石和铁合金生产能力,甚至大量建设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电石、铁合金生产装置。东部地区一些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还将落后的生产能力转移到中西部地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电石和铁合金生产能力分别为700万吨和1000万吨,在建生产能力分别为300万吨和500万吨,预计2005年电石和铁合金生产能力将分别超过1000万吨和1500万吨,生产能力超出预期市场需求的一倍以上。电石和铁合金工业大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严重环境污染,而且加剧了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遏制电石、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的势头,现就清理整顿电石、铁合金行业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以及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现有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建)电石、铁合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淘汰敞开式和1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单台装机容量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2005年年底前,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对依法淘汰的生产装置要进行废毁处理。对超标排污的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04年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向依法关闭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的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尽力保全银行资产。
  二、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于1999年9月1日以后审批建设的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要逐项查清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环保审批、工商登记及给予信贷融资支持等方面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在建及已批准立项的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要停止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处理。在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暂停审批新建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并取消电石、铁合金企业享受的优惠电价、优惠税收、优惠供地等政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对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情况的监管。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对必须依法关闭的生产企业、淘汰及限期整改的生产装置要立即停止供电;对1999年9月1日以后违规建设的电石、铁合金项目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电价0.05元(暂执行2年)。有关方面要设立举报电话,利用社会力量对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新闻媒体要对违法生产企业进行公开曝光。
  四、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电石、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对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要根据市场需求,依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对我国电石和铁合金工业的发展和整体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研究鼓励用乙烯氧氯化法及其他先进生产工艺替代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合理投资。质检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电石生产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产业发展趋势、技术进步的跟踪分析和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电石、铁合金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优势兼并和重组改造,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环保达标排放和资源合理转化。
  各地区特别是近几年电石和铁合金产量增长较快的内蒙古、山西、新疆、陕西、贵州、四川、广西、宁夏、甘肃、云南、湖南、江苏、重庆等省(区、市),要立即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电石、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精神,组织力量对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并于2004年5月底前,将调查和清理结果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各地自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并在汇总分析地方自查和有关部门抽查情况的基础上,对违规建设的项目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库[201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区间援助资金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收入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收入”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收入”科目编码为413。

  本科目核算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收到的地区间援助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援助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二、在支出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支出”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支出”科目编码为513。

  本科目核算援助方政府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发生地区间援助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发生的地区间援助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受援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