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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17:25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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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1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为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需要,我委拟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进行修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修编工作是在以往实施《鼓励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重新调整和编制国家鼓励发展目录。推荐范围如下:
(一)水污染治理设备;
(二)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三)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四)噪声控制设备;
(五)环境监测仪器;
(六)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
(七)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
(八)环保材料与药剂。
推荐单位认为在《鼓励目录》(2007年修订)中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产品,可继续申报,并说明保留理由。
二、推荐原则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市场重点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的产品;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产品;
(三)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满足当前节能减排重点需求的设备和产品;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有可靠的运行实践的产品。
三、推荐要求(详见附表一)
(一)环保设备(产品)名称和规格;
(二)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现有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
(四)当前鼓励发展的理由;
(五)设备(产品)的适用范围。
四、申报要求
(一)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推荐原则和要求,推荐环保设备和产品,作为《鼓励目录》的备选设备(产品),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我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随后,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设备(产品)进行调研和论证。《鼓励目录》推荐表格下载请登录http://www.carcu.org查询。
(二)凡推荐录入国家《鼓励目录》的产品应上报以下有关资料:
1、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推荐表
2、产品鉴定资料(包括产品监测报告)
3、产品用户使用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技术资料等

联系人: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孔明
电话:010-68505577

联系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技术装备委员会 陆军、王宝山、王书文
电话:010-68359084、88384298、82298534
电子邮箱:glml2009@126.com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
     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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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信用评价应有罚则的同时跟进

家庭购房、买小轿车、大额支出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将被写进检察官廉政档案。5月1日起,北京市朝阳区检察官们将拥有廉政档案,它将作为人事等部门对干警使用、考核、任职、晋升职级和检察业务职称等的依据. (《北京娱乐信报》4月27日) 同以往的要求党政干部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的规定一样,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制定的《干警廉政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发点无疑是好。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使着国家的司法公权,其是否廉洁关系到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公务员的财产隐私权有所限制,要求公务员主动申报,以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政建设。
但是,从有关的报道来看,朝阳区检察院制定的规定通篇只是对要申报对象、范围和廉政信用评价考核随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检察官们如果不主动申报是否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却语焉不详。这么一份不长“牙齿”的规定,我们对其能否发挥应有的效果,会不会成为一份仅仅是宣示性的规定深表怀疑。
尽管《实施细则》提出,廉政信息主要的征集途径包括:干警主动或按要求填报申报表、组织调查、干警反映、群众及单位的举报等。事实上,对于财产状况这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组织调查能了解的情况是有限的,大部份还是要靠检察官的主动申报。但是,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仅仅依靠道德的自律是不足以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否则我们也没有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完全可以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去进行廉政建设。从经济学角度上讲,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在做每一件事情时要考虑所付出的成本与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而如实申报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怎么能相信他能如实申报呢?其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相对其他人而言要严格得多。如果检察官对国家要求其主动申报自身财产状况的规定都充耳不闻,谁又能指望其能维护司法公正呢?
从鼓励群众举报以拓宽有关组织对检察官财产状况的掌握来看,对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也必须跟进。如果群众举报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的财产属实,但查明属于该检察官正当收入,检察官因此不受任何处罚,一方面鼓励其继续造假虚报,另一方面也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世界各国在作出要求公务员主动财产申报规定的同时,毫无例外都对不主动申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美国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对违反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因此,笔者主张,要让《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有关检察官们不主动申报给予处罚及相关处罚程序也必须同时跟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贸市场建设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贸市场建设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繁荣我省城乡集市贸易,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城乡集贸市场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方便购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逐步发展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出发,对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加强领导,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城乡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或集镇详细规划,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
三、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县城城关镇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改建、扩建或新建一些室内集贸市场和棚盖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建筑设计应与城市发展协调一致,整齐美观,尽可能配备必要的仓储、停车、卫生安全等设施。
有条件的县辖区、乡应因地制宜修建棚盖集贸市场。
四、新开发区和改造旧城区,应按照城市或集镇规划合理安排商业网点,划定集市贸易的场地。
新建大中型厂矿应根据群众生活需要,结合当地实际,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五、改建、扩建、新建集贸市场,不准沿街沿路,影响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现有沿街沿路的集贸市场加强管理,不得阻碍交通,并创造条件逐步迁移。
六、城乡集贸市场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除按规定开支的外,主要用于集贸市场建设。
(二)从税务部门交给区乡政府的集贸税收分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集贸市场建设。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由同级税务部门直接划拨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级财政每年视其财力情况拿出一点资金用于集贸市场建设。
(四)各地应从商业网点建设费中拨出一些资金用于集贸市场建设。
以上筹集城乡集贸市场建设资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继续实行社会投资,受益个人投资、厂矿自筹投资和国家与厂矿、乡村联合投资等多种形式修建城乡集贸市场的办法。
七、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必要的用地,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划拔、征用、租用、有偿转让等多种形式解决。
八、建设城乡集贸市场是社会公益事业,免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土地管理费和市镇公用、环卫、园林设施配套费按低标准收取。
九、各级计划、物质部门应帮助解决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必需的原材料,建设、电力部门应协助解决城乡集贸市场建设的通路、通水、通电问题。
十、城乡集贸市场投入使用后,按国家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应体现有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十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城乡集贸市场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毁坏。已被占用的,应限期归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明确产权归属,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变更集贸市场用途的,应征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划拨相应的场地予以补偿。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现有城乡集贸市场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利用率。



199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