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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58:39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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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在加快推进“四个率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中的核心功能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部署,结合上海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应当切实贯彻国务院的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方式、改变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把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推进制度创新,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就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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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行业体协,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老年人体育工作是我国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的积极努力下,老年人体育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热情不断提高。今年底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为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努力为老年人营造科学、文明的健身环境,发挥体育在丰富老年人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老年人体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要积极建立依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文体站的基层老年人体育组织。各级老年人体育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三、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老年人体育作为社区体育的重要方面,加强管理,促其健康发展。要在现行的社区体育评比先进办法的条款中增加老年人体育工作内容,并适时对在老年人体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老年人体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深化改革,要从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移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上来。

五、老年人体育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各种形式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给予经费支持。提倡老年人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和体育健身消费。

六、老年人体育活动应以日常性健身活动为主,要坚持经常、自愿和小型多样的形式,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要适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就地就近,量力而行,注意安全。举办竞赛活动要以“重在参与”为原则。

七、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重视老年人体育健身指导站(点)的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并定期进行检查。

八、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努力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要利用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全民健身工程”的设施,引导并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改造和建设中,应大力提倡修建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

九、要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老年人健身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作用。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的体育干部、业余体校的教练员也要积极对老年人体育活动给予指导。

十、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体育的科学研究工作,要破除迷信,宣传和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和健身方式,不断推出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定期为老年人举办体育科普讲座,组织编辑出版老年人体育健身科普读物。



国家体育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邮电部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的移动电话业务有了较快发展。移动电话作为公众通信的组成部分,为缓和通信紧张状况,满足社会对于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移动电话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很大。为了更好地发展移动电话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的管理和售价
(一)邮电部对进入我国公众移动电话网的移动电话机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制度。
(二)邮电部对已批准进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的机型将向社会公布。凡经审批、检测符合进网要求的机型,邮电企业都应允许进网使用。为保证移动电话机的电子串号不泄露,凡经营销售移动电话机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邮电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对用户自备的移动电话机,若其型号符合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型号,经过邮电部门验机合格后,可以进网使用。验机配号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四)对具有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并已经邮电部门核配号码的移动电话机必须由邮电营业部门向用户出售,不得交给多种经营企业经营。在财务核算上,按照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移动电话机的售价按成本加适当利润如实核定,不得多收。移动电话机的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售价=进价+流通费用+税金+利润
进价+流通费用+税金
即:售价=-----------
1-利润率
其中:利润率不得突破8%。

(五)为保证用户的通信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必须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的维修管理。维修工作要由具备维修条件,有维修能力并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的维修部门承担。
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
(一)入网初装费仍维持3000元 ̄5000元标准。
(二)将基本通话费每月150元调整为基本月租费每月50元。
(三)本业务区内通话费由每分钟0.5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0.40元(主叫和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
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四)人工漫游资费
1.登记费仍维持每次50元标准,取消最长有效期一年的规定。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仍维持一个月80元、六个月400元、十二个月760元的标准。
3.人工漫游通话费由每分钟1.1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0.6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五)自动漫游资费
1.免收登记费和被访局系统占用费。
2.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0.60元(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
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六)其它服务费、系统服务功能使用登记费和代维手续费,仍按邮电部1987年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不经批准擅自提高移动电话机售价和资费标准的单位,邮电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