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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2:01:24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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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娜


  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民事审判工作与广大群众接触最为直接,可以说,民事审判工作代表了法院的形象。如何使法院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秩序-社会效益"的统一体,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和对策解决,笔者经过深入调研,提出以下几个观点: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应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和影响保证司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但目前某些案件还存在质量不高、效率不高的问题。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有诸多原因影响法院的正常执法,归纳起来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内部原因,一种是外部原因,由于上述两种原因,给当前法院的政法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1、从内因看,一是审判力量有待增强,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加之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数量和业务素质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二是审判质量有待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产生。三是诉讼效益有待提高,当前对法官调解率的考核机制在促进调解的同时也带来了个别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四是“送达难”问题依然存在,大部分被告消极应诉,逃避接受法院的应诉文书,同时原告不能提供准确地址使得送达难成为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2、从外因看,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对正常实施的监督、过问或批示是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但有些情况是依职权违法干扰,致使案件不能顺利审理及执行。在一些地方性的决定、决议或企业改制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法不依,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造成案件久审不结、执行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当前出现的主要矛盾,法律、法规滞后也是造成审判、执行等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经济步伐的加快,企业改制的分离、兼并、重组等问题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否则旧的问题刚刚解决,新的矛盾随之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从上述所述情况看,如有在执行工作中有义务协助的单位而不协助的,如工商、房产、银行、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位,采取层层审批、处处刁难,影响法院的审理和执行,甚至造成错过执行时机,使可供执行财产转移、隐藏。

  归纳起所谈情况和问题的主要原因从内部看法院人员进入是多渠道的,大多不是专业人员,再是有部分人员不注重学习和提高自身的素质。从外部原因看,有很多职能部门的领导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在体制改革中,政府调控部门只从企业的利益和稳定方面考虑,相关手续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理。从法院的体制管理上看,由于法院经费受地方财政影响,人事由地方政府管辖,有些涉及到当地政府案件的案件必须向地方政府汇报、请示,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效率,只有使法院工作脱离当地政府的管辖时,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三、解决的对策

  如何处理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保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真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首先,从法院自身上要强化提高自身的两个素质。在用人机制上要严格把关,以确保法院队伍的素质。其次也要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各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水平。其次,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对新发展的事物,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因法律、法规滞后造成审判或执行中的滞留。法院管理体制上要与地方完全脱钩,变为集中统一管理,才能更有效的排除干扰独立司法。
  只有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的理念,改革现行法院经费管理体制,注重审判程序公正,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高素质的民事法官队伍,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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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356号


关于印发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注重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先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节假日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仍很薄弱,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影响行业形象,是交通行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各级交通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扎扎实实地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 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交通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管理,全面提高全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贯穿于道路交通的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通部门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主要是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主要是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四)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是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

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在客运线路审批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要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管理。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该企业晋升经营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作为参与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作为年度审检的重要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愈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直至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全面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把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以包代管”和挂靠经营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的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对其经营的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运输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当地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坚持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检时,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没有达到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能参与营运。

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定期维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强化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规范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加快推行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按核定的经营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发生重大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

(六)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汽车客运站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要配置危险品检查设备。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和车辆经营资格的检查,落实客运班车发班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七)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运输工具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严禁个体运输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八)严格治理超载违章、超限运输

超载违章、超限运输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对公路、桥梁损害极大。要坚持源头治理原则,严禁罚款和收费后放行的做法,做到科学检测,不消除违章行为不放行。要鼓励、引导发展厢式货车,从根本上治理超载、超限运输。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经费,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取长补短,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转变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逐步采取先进科技手段,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五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财政部门通报。
第九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